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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,在法官的调解下各方终于达成了一致!
前情回顾
2012年2月,原告母亲王某带着原告到六安世纪联华超市购物,将原告放在购物车上推着,准备上二楼时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喊住,要求将车子推到指定位置。王某按照要求将孩子放下,将车子推到指定位置时,由于原告年幼,突然跑上反向电梯,手被电梯夹住大哭,王某大喊关机抢救,直到西都百货负责管理电梯的人员来后才关掉电梯,并卸掉一块电梯板连同原告一起由120急救车送到人民医院急救中心,出院诊断为左小指中节粉碎性骨折。王某购物超市六安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所在该楼楼层一楼,六安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在该楼楼层二楼,电梯是连接一二楼的通道,该电梯属于六安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并管理,原告受伤出院后,原告监护人王某多次到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,但两被告相互推诿,原告诉至法院,由于两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原告受伤,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。
被告六安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辩称: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原告母亲对原告监护上存在重大过失;事故发生在电梯上,该电梯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均不是第一被告,法院应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请。
被告六安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:涉案的自动扶梯我公司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原告诉称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不实;本案事故的原因关键是原告的监护人在购物期间疏忽了监护义务,导致原告受伤,法院应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请。
经过法官多轮的调解工作,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,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9500元,由原告监护人和两被告三方各分担6500元,该笔款项两被告都当庭兑现。
6.1儿童节了,小编提醒各位家长,带着咱们的宝贝外出欢乐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,多留一个心眼,避免事故的发生!